| ■文章標題:411成大事件的另一種聲音
��作者:卜仔
【411】
今天上課時,跟同學討論這個很有意思的問題。「411成大事件」。熱烈討論過程裡,剛好有在著作權協會工作的同學,他跟我們分享了一段關於這事件的看法。
他說,台灣其實蠻糟糕的。這件事情本來只是單純的法律問題,但經過媒體的傳播後,方向變成了IFPI大欺小、只抓學生不抓盜版......
事件中有許多法律的問題其實也需要釐清。他一邊說一邊舉例。
「搜索票」的問題,只要有檢察官親臨現場,是不需要搜索票的。現在一般常見的檢警模式為:
步驟一:有人報案檢舉
步驟二:警察受理
步驟三:警察通知檢察官
步驟四:警方先到檢舉地點檢查
步驟五:確認有不法後通知檢察官趕到現場
步驟六:檢警會合,完成相關程序
因此,此次的事件中,並沒有違反過去的通用模式。
「檢察官在警察動手後才到,如此沒有問題嗎?」我問。
只要在完成整個流程前,檢察官能到達現場,就沒問題。同學這樣回答。
【下載違法嗎】
「下載到底違不違法」有人問。
其實,這就是個很模糊的地方了。你知道嗎,如果我們去買盜版帶被抓到,賣的人違法,買的人卻沒事!
下載mp3這件事情,如果用著作權法49條等法規來看,供自己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話,是被允許的......
今天,他們這幾個大學生,麻煩的地方是,據說(只是據說)警方進門時,他們正在進行燒錄,而擁有的燒錄設備是「1對20的機種」(一塊母片,可同時複製20片子片)。而從電腦裡載出的資料,光是歌曲曲目就印出一大疊。販賣製作圖利的行徑相當明顯......
這次事件的重點,不在網路下載非法歌曲,而是將下載音樂進行販賣圖利,才是這個案子的主軸。他娓娓的說。
「所以,只要我不做販賣製作圖利的行為,即使從非法網站進行非法軟體(mp3)的下載,這種行為也並不構成違法囉。」我問。
基本上是沒錯的!他這樣回答。
很好,長知識了。原來,還有這樣的內幕啊,真好,多學會了許多東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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